以色列是中东地区唯一的发达国家。以色列的高科技产业世界闻名,其军事技术、电子、通信、计算机软件、医疗设备、生物技术工程、农业、航空和其他领域具有先进技术。
1、申请资格:
任何希望对商标拥有排他性权利的人均可申请商标注册。除所有人之外的他人可以被授权登记为使用者。虽然以色列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但当就同一商标或混淆性相似的商标有争议性的主张时,商标的在先使用将被考虑进去。
2、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
2.每一类别需提供商标图样5份(纯文字商标不需要);
3.如果要求优先权的,需要提供优先权文件,非英文文件须提供证明过的英文译本;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在进入某一国家市场时提前布局其商标申请,避免被当国“有心之人”抢注或面临权利不确定风险,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对于位于亚洲和欧洲交界处的以色列来说,中国企业的商标申请数量与日俱增。以色列作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其允许申请人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或者单一申请的方式在以色列申请商标。
由于申请量的激增,以色列商标局(Israeli Trademark Office,简称“TMO”)下发驳回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若中国企业在以色列遇到商标驳回,如何通过有效方式克服驳回以使商标顺利注册,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近年来处理以色列驳回复审的实践经验,希望为中国企业提供一些常见的应对策略。
以色列商标申请程序与中国类似,可简要概括为“申请-审查-公告-注册”。申请人提交商标申请后,以色列商标局会对申请商标进行全面审查。若未发现需驳回情形,则初步核准申请商标进入为期3个月的异议公告期。反之,则下发驳回通知。一般来说,以色列商标局下发驳回,主要理由包括相对理由驳回、绝对理由驳回和其他理由驳回三种。相对理由驳回,即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在标识上近似,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类似,共存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而引证在先商标驳回在后申请。
1. 相对理由驳回
第一种驳回类型,即审查员引证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在后申请,应对策略包括争辩标识不近似、商品不类似、提交共存同意函克服等常规方式。一般情况下,在双方商标标识上存在区别,商品/服务能够区分的情况下,通过争辩方式较容易说服审查员。当然,有时为了增加复审成功把握,也可以选择删除与在先商标核准商品/服务较为类似的商品/服务或者对之进行细化以加大区别。
第二种类型,即官方要求通知在先商标权利人在以色列的代理机构。严格来说,此类型并非正式驳回,但由于此种情况也涉及到在先商标,因此将其归入相对理由驳回中进行分析。
2. 绝对理由驳回
根据以色列《商标条例》第8(a)和11(10)条的规定,在商业贸易中使用的一般的数字、字母或文字及其简单组合,若仅表明其所申请商品/服务的一般性质,缺乏其他显著特征,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下述商标即被审查员依据该理由下发驳回:申请注册在第18;20;28类“动物用口套;家养宠物用床;狗窝;宠物用玩具;长毛绒玩具等”商品上的“Pet Prime”商标;申请注册在第0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动画片等”商品上的“SmartRadio”商标;申请注册在第09类“天线;内部通讯装置;导航仪器;手机;智能手机等”商品上的“Find”商标等。
上述即为绝对理由驳回的最常见原因,主要克服方式包括争辩商标具有显著性、提供证据证明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提供网络检索或者调查结果证明商标并非以色列常见姓氏,具有显著性等方式尝试克服。
除上述常见克服方式外,以色列审查员一般也接受下述复审方式:
申请人也可通过在申请商标中添加已在以色列注册的主标(house Mark)的方式,尝试克服绝对理由驳回。但若采用此种方式,则申请商标的商品/服务范围需等于或者小于已注册主标的注册商品/服务的范围。若大于,则需对申请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一定的删减。
3. 其他理由驳回
其他理由驳回,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原因:
3.1 商品宽泛需细化
虽然以色列为《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成员国,但其审查员对尼斯分类表仅做参考适用,对于商品/服务是否类似的判断,审查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根据以色列审查实践及《商标条例》第1条和第10(a)条规定,审查员会认为部分尼斯分类规范商品仍过于宽泛,需要申请人进行细化后才核准相关商品/服务的注册,否则其将依职权驳回宽泛商品。
3.2 商标描述不清
对于因商标描述不清楚而被下发的驳回,主要原因在于审查员难以确定申请商标的性质。在如上案例中,申请商标其实为商标图样的3D效果,而申请人也无意申请三维标志商标。但由于审查员认为该商标可能为三维标志,而导致其理解与商标描述不符,并据此下发审查意见。最终,申请人修改了商标描述,告知审查员该商标并非三维标志商标,审查员最终核准了该商标申请。
如果申请人遇到此种因商标描述不清楚下发的驳回,需针对审查员的疑问进行说明,消除其存疑之处即可克服。
3.4 重复注册问题
根据以色列商标法律,不允许重复申请商标,即同一申请人不能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高度近似商标。如遇此种驳回,申请人需选择一件商标并删除其重复注册的商品/服务以克服驳回。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先商标为马德里指定以色列申请,若申请人有意删除该国际注册商标下的重复商品/服务,则需直接向国际局提交商品/服务删减申请。
以上,即为以色列商标申请驳回复审中常见的问题及应对策略。笔者希望通过以上内容,为中国申请人在以色列商标布局答疑解惑,帮助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尽量避开审查员可能下发驳回的情况。即使后期遇到驳回,也能够选择合适策略应对,只要方法得当,有理有据,申请人最终也一定能取得注册商标权利。
四、公告与异议:
1.在核准申请后,审查官将安排申请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审查官提出书面异议。
2.对于审查官的裁决,可以在30天内向最高法院进行上诉。
3.异议的裁决将是最终裁决,除非事实已发生变化(如异议所依据的在先商标权已放弃),任何一方均不得再重启本案。以上裁决既可以指商标审查官所作出的未被上诉的裁决,也可指上诉后由最高法院所作出的裁决,二者均可被视作终局裁决。
五、商标有效期:
商标注册有效期7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4年,续展申请可在到期日前3个月内提出,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内在交纳一定罚款条件下提出。续展所需文件:一份签署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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