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关注一下国产经典动画葫芦娃的版权问题。
很早之前,王祖蓝有在湖南卫视参加过一个《百变大咖秀》的节目。结果他的各种神模仿火了!
他模仿的容嬷嬷、雪姨、猫女、卓别林、东方不败的就不说了,最为让人印象深刻的是他cos(模仿)的葫芦娃造型...
后来在其它的综艺节目里,他也有秀过他cos的葫芦娃...
当时大家也就一乐呵,但是你有想过么?这样的cos算侵权么?
嗯,乐呵呵地看着综艺,一下子就严肃起来。
真的没想到的是,从昨天公开的一份判决书上看,王祖蓝cos的葫芦娃真的被判侵权了...
原因是在安徽卫视上《来了就笑吧》2016年3月播出的一期节目里,包含王祖蓝cos葫芦娃的一段表演(视频证据来自爱奇异网站)。
判决书中是这样描述的:
“15分52秒,一群演员表演了节目“模仿秀《葫芦娃》”
“画面显示6名演员手举葫芦娃形象半身的大型图案,显示有不同颜色,头戴葫芦”
“另一名演员身穿红色服饰,头上佩戴有短发假发与葫芦饰品,腰上围着葫芦叶形状的短裙,下身着短裤,进行表演”
“时间持续到17分05秒,其中配有葫芦娃主题曲音乐,台下有数十观众在观看节目表演内容。画面左上角标有安徽卫视图标。本集综艺片尾显示“联合出品世熙传媒”。”
因为视频现在已经搜不到了,所以结合微博娱乐的第二张配图推测一下:
所述身穿红色服饰的另一名演员,应该是王祖蓝;
所述6名演员手举葫芦娃形象半身的大型图案,应该是给王祖蓝伴舞的;
一审法院首先确认了上影厂的著作权,其次对于王祖蓝的cos表演及伴舞,是这么认为的:
1. 二被告制作的涉案综艺节目中,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涉案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2.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判决二被告赔偿上影厂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支出2000元。
万万想不到,本来还觉得王祖蓝的cos还挺欢乐的,结果玩着玩着就侵权了...
恐怕模仿动漫人物的综艺节目以后难再看到了,它不香了...
话说回来,王祖蓝今年cos的小哪吒也挺惊艳的,版权谈妥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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